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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宋志清与呼日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清,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宋志清,男,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牙克石市检查院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呼日乐,男,1952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牙克石市体委退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申请执行人宋志清与被执行人呼日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呼日乐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志清依法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日乐于2017年5月3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宋志清欠款15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37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案件保全费1520元,共计157007元。交纳执行费21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1202号判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立新审判员  孙广春审判员  田尚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