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4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先永与邵理艳、王元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永,邵理艳,王元芹,潘布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4735号原告:陈先永,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告:邵理艳,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王元芹,女,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潘布清,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陈先永与被告邵理艳、王元芹、潘布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陈先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先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先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先永负担。审判员 范昱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