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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何明辉与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辉,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广州市番禺创信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7101行初739号原告:何明辉,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安仁县。委托代理人:刘世红,广东建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中15号。法定代表人:周英姿,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杰初,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朱文玮,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创信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九比村九榄公路。法定代表人:吴振昌。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辉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创信鞋业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稽核答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申��缓交诉讼费,本院同意原告缓交诉讼费。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5月10日,本院向原告何明辉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要求原告何明辉在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汤 倩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人民陪审员  冯金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