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胜杰与冯文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杰,冯文礼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1351号原告:李胜杰,男,汉族,1980年3月1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冯文礼,男,汉族,1993年5月8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李胜杰诉被告冯文礼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 菊代审 判员 周亚男人民陪审员 党新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焦靖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