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田秀兰、肖希臣与李雨和、刘金辉、长春大众卓越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秀兰,肖希臣,李雨和,长春大众卓越集团有限公司,刘金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田秀兰,女,汉族,1961年3月19日生,住长春市农安县。申请执行人肖希臣,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生,住长春市农安县。被执行人李雨和,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市。被执行人长春大众卓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金辉,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688号。本院在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田秀兰、肖希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雨和、刘金辉、长春大众卓越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田秀兰、肖希臣申请执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赔偿88623.0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赔偿18400元,李雨和、长春大众卓越集团有限公司赔偿268904.73元及案件受理费4907元,刘金辉赔偿287304.73元及案件受理费10835元。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主动向申请人履行全部法律义务。长春大众卓越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给付260000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金辉送达限制消费令、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刘金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刘金辉无银行账户存款、车辆、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实际执行金额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德龙代理审判员 原 源代理审判员 许 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尹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