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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2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银凤与被执行人王加会王兆新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银凤,王加会,王兆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恢27号申请人曹银凤,女,1957年11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王加会,女,53岁,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王兆新,男,52岁住云南省鹤庆县。申请人曹银凤与被执行人王加会,王兆新民间借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鹤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王加会,王兆新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申请人曹银凤借款36000元,并承担此款从2001年7月19日起至还款日每月200元的利息。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曹银凤于2004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兆新长期在外打工,被执行人王加会现在在家照顾老人及小孩,家中仅有西楼房4间及圈房2间和厨房2间,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作申请人工作,同意将本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一次性支付5000元之后,申请人对余款31000元表示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据此,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04)鹤民二初字第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子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 杨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