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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2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学康、杜燕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学康,杜燕,骆宪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2财保95号申请人张学康,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住平乡县。被申请人杜燕,女,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平乡县人,现住曲周县。被申请人骆宪欣,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住曲周县。申请人张学康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燕、骆宪欣银行账号存款52000元或将被申请人名下车辆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燕、骆宪欣银行账号存款52000元或将被申请人名下车辆进行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宪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