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阳谷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兆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谷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兆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5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阳谷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金河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玉银,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苹,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兆周,男,197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阳谷县。上诉人阳谷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兆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吴兆周的车辆撞坏了上诉人阳谷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管理的小区内的路灯杆,理应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在双方当事人仅对处理方式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审判决以阳谷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不当。一审判决对涉案灯杆如何维修、维修费用或赔偿数额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41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阳谷亨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绍方审判员 孔繁奎审判员 郭召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