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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山东省武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山东省武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双营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宇杰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钢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黄征宇,张志锋,余萍,张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6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沿江大道143-144号。负责人袁敢,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山东省武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新汶蒙馆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吴声彪,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双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12街62门4号。法定代表人李亮。被执行人湖北宇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龙办沔阳大道124号。法定代表人张余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钢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19街4门。法定代表人黄征宇。被执行人黄征宇,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张志锋(曾用名:张志峰),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余萍,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张志丹,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省武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双营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宇杰置业有限公司、武汉钢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黄征宇、张志锋、余萍、张志丹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前保全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省武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有应收账款,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4)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76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山东省武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人民币1800万元。本院已向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省武新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在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公司应收账款人民币1800万元予以截留提取,直接支付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震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