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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行审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桐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桐柏城关雪亮眼镜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桐柏城关雪亮眼镜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30行审375号申请人桐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聂文甫,任局长职务。被申请人桐柏城关雪亮眼镜行。负责人严春建。经营场所桐柏县新华街。申请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桐)食药监械罚〔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内容为:1、没收违法所得252.00元;2、没收违法经营产品清凉隐形眼镜护理液1盒、多功能隐形眼镜护理液1盒、清凉隐形眼镜护理液1盒、新视隐形眼镜护理液1盒;3、并处罚款60000元。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人桐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桐)食药监械罚〔2016〕12号行政处罚决定。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