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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涉县亨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任菊平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涉县亨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任菊平,河北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726号原告:涉县亨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菊平:男,1966年9月9日生,汉族,住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民,河北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北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该公司经理。原告涉县亨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菊平、第三人河北天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涉县亨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亨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苏现国审判员  赵付堂审判员  吴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