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执复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余斌、常杰、何兴崇与赖腾骥、何涛、自贡市沿滩区卫坪农机加油站执行案复议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斌,常杰,何兴崇,赖腾骥,何涛,自贡市沿滩区卫坪农机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执复10号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余斌,男,汉族,1974年1月31日出生,住自贡市贡井区。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常杰,男,汉族,1974年7月26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何兴崇,男,汉族,1974年9月5日出生,住自贡市沿滩区。申请执行人:赖腾骥,男,汉族,1985年12月8日出生,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何涛,男,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卫坪农机加油站,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打谷村。负责人:王岗,站长。复议申请人余斌、常杰、何兴崇不服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304执异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根据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确定:一、何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赖腾骥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二、自贡市沿滩区卫坪农机加油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根据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的委托,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赖腾骥申请执行何涛、自贡市沿滩区卫坪农机加油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4日,执行法院作出(2016)川0304执701-3号执行裁定,裁定提取被执行人何涛、自贡市沿滩区卫坪农机加油站在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92万元。2017年1月16日,执行法院向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法院提取被执行人何涛、自贡市沿滩区卫坪农机加油站在该公司的应得收入92万元。余斌、常杰、何兴崇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7)川0304执异4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余斌、常杰、何兴崇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查明,根据(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2015)川0311执108号委托执行函立案执行赖腾骥申请执行何涛、自贡市沿滩区卫坪农机加油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法院提取被执行人何涛、自贡市沿滩区卫坪农机加油站在该公司的应得收入92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卫坪农机加油站于2002年10月15日成立,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何涛,2015年4月14日投资人由何涛变更为王岗。执行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扣划、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执行法院以(2016)川0304执701-3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提取被执行人何涛、自贡市沿滩区卫坪农机加油站在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余斌、常杰、何兴崇称被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卫坪农机加油站是异议人与何涛共同所有的合伙企业但未向执行法院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成立以登记机关登记为准。因此,异议人余斌、常杰、何兴崇提出中止分配被执行人自贡市沿滩区卫坪农机加油站在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应得收入的申请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的异议。复议申请人余斌、常杰、何兴崇申请复议称:1.复议申请人余斌、常杰、何兴崇与何涛合伙纠纷,已向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分配应以合伙纠纷判决结果为依据;2.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执行法院错误适用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请求撤销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304执异4号执行裁定。本院查明,2017年2月20日,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常杰、余斌、何兴崇诉何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7)川0304民初203号),要求确认常杰、余斌、何兴崇持有的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农机加油站《股权认定书》合法、有效,常杰、余斌、何兴崇与何涛系合伙关系,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11日,赖腾骥向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板仓派出所报案,称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川0304民初203号案涉嫌伪造证据,公安机关于同日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自高公(板)受案字【2017】569号)。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对复议申请人常杰、余斌、何兴崇提出的执行异议审查后,作出的审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撤销该审查裁定,发回执行法院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7)川0304执异4号执行裁定;二、发回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 德 才审判员 李昌华审判员曾昭球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 培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