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民终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孙根启、杨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根启,杨明军,张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终1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根启,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明军,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悦春,嘉祥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锁,嘉祥祥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学,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爱军,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根启、杨明军因与被上诉人张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9民初34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根启、杨明军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正在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根启、杨明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根启、杨明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上诉人孙根启、杨明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