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金洲与被告仙桃市张沟镇联合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洲,仙桃市张沟镇联合村民委员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565号原告刘金洲。委托代理人金灿,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左乾乾,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仙桃市张沟镇联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仙桃市张沟镇联合村。法定代表人吕代松,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洲与被告仙桃市张沟镇联合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洲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仙桃市张沟镇联合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金洲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刘金洲负担。审判员 许文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