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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胡江生与朱巍皓抵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江生,朱巍皓,尚超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2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江生,男,195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巍皓,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武,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尚超,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胡江生因与被上诉人朱巍皓及原审第三人尚超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2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27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江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刘金审判员  高 胤审判员  彭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