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蓬梦妮诉雁塔城改办和电子城街道办不履行行政补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梦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984号起诉人蓬梦妮。委托代理人勾晓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蓬梦妮诉西安市雁塔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雁塔区城改办)和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电子城街道办)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1年12月13日,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作出市城改发(2011)301号《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关于雁塔区西沣路地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二期曹家堡翟家堡村改造方案的批复》,将改造方案的安置对象明确为截止政府发布拆迁通告当日、派出所在册并参加集体分配的曹家堡村农业户籍人口和具有合法宅基地手续的居户。2012年11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作出市政告字(2012)10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雁塔区曹家堡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随后雁塔区城改办和电子城街道办按照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批准的《西安市雁塔区西沣路地区城市综合改造项目二期曹家堡村、翟家堡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及《西安市雁塔区曹家堡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本改造项目的拆迁人为雁塔区城改办,电子城街道办负责具体实施,被拆迁人为截止政府发布拆迁通告当日、派出所在册并参加集体分配的曹家堡村农业户籍人口和具有合法宅基地手续的居户,起诉人符合上述条件。起诉人原系西安市户县涝店镇西保村三组农民,2011年10月14日与曹家堡村六组村民李鑫结婚,2011年11月25日将户口从户县迁至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曹家堡61号付1号。起诉人与李鑫于2013年6月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无婚生子女,离婚调解书上明确财产问题由析产另案处理。起诉人与李鑫离婚时,曹家堡村正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起诉人将离婚调解书给村委会主任,其回复称按照城中村改造政策等到李鑫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通知起诉人来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领取过渡费,但一直未见答复。后起诉人调查得知,雁塔区城改办和电子城街道办2014年已经和包括起诉人前夫李鑫及李鑫父亲李军战在内的全体村民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没有发现与起诉人有关的任何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是按人头每位村民分配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及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并按月领取1000元的过渡费长达30个月,30个月以后每月过渡费为1720元,过渡费从2012年12月开始。从2012年12月过渡期开始至2016年6月,未支付起诉人共计39个月的过渡费45480元。起诉人多次与雁塔区城改办和电子城街道办诚恳沟通,希望按照有关规定和起诉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安置住房及商业用房,但其相互推诿,不予解决。起诉人现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雁塔区城改办和电子城街道办承担履行拆迁安置补偿义务与起诉人签订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并安置分配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及建筑面积为2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2、依法判令雁塔区城改办和电子城街道办连带负责给起诉人支付过渡费人民币45480元(从2012年12月至2016年6月,共计39个月);3、本案诉讼费由雁塔区城改办和电子城街道办连带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诉称其作为雁塔区曹家堡村拆迁改造的被拆迁人未进行安置补偿,现要求雁塔区城改办和电子城街道办履行拆迁安置补偿义务与其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并安置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以及支付过渡费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蓬梦妮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 判 长 焦 慧代理审判员 唐卫刚代理审判员 张 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