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朱自刚、廖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自刚,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字第1522号申请执行人:朱自刚,男,1965年9月9日生,汉族,河南省临颖县人。被执行人:廖龙,男,1975年11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朱自刚与被执行人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廖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廖龙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骏荣审 判 员 黄敬敏代理审判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