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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辖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慧娟与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谢争江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慧娟,谢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辖终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谢争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城,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慧娟,女,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原审被告:谢争江,男,197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深圳同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慧娟、原审被告谢争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1民初1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同盈公司上诉称,我公司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基金管理人,我公司与徐慧娟签订了多份委托投资协议,徐慧娟基于委托投资关系向我公司交付投资款项,我公司作为受托人为其利益从事投资项目,双方之间是委托投资关系,而非民间借贷,且徐慧娟并未签署2016年10月28日的协议书。而《委托投资协议书》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无效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本案法律关系实为委托投资关系,故应按照基于委托投资关系所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书约定内容为准。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仲裁委员会管辖。徐慧娟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同盈公司与徐慧娟签订委托投资协议时曾约定仲裁条款,但之后徐慧娟授权他人就投资金归还事宜与同盈公司又达成新的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徐慧娟的投资转为同盈公司向其的借款,若因该借款发生纠纷,无论之前或者其他协议如何约定,均同意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应依后一次协议中的约定确定管辖,该协议约定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明确具体,且不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徐慧娟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启东市,故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同盈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艳代理审判员  蒋XX代理审判员  胡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沈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