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6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北京久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中科亚信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久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中科亚信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6104号原告北京久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9号密云区投资促进局办公楼305室-1151。法定代表人苗青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州,男,汉族,1966年11月16日,住址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驻马店市中科亚信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袁文卫。原告北京久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驻马店市中科亚信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久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海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驻马店市中科亚信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13日签订《辅导挂牌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挂牌上市的推荐和协助上市工作,具体负责被告挂牌资料的审核与提交,包括制作资料、送审、行政审批,直到被告挂牌上市;签订合同三日内,企业资料审核通过收到保荐公司下发的挂牌确认函三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25000元;被告须积极配合原告提供材料及其他协助工作。当日被告还向原告出具了保证付款的《承诺函》。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刻开始履行其合同义务,搜集整理资料、送审,在原告付出大量工作后,被告在2015年9月24日已挂牌,然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12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均未果。对于被告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已属违约行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同款人民币125000元;2、被告支付因其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按照125000元的日5%支付违约金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截止到起诉之日暂计算为60000元(计算公式:125000元×16个月×30日×日万分之十=60000元);3、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辅导挂牌服务合同》一份;2、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协议书一份;3、会员资格证书一份;4、承诺书一份;5、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文件一份。被告驻马店市中科亚信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未到庭,未发表答辩意见,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7月13日签订了《辅导挂牌服务合同书》一份,主要约定:原告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挂牌上市孵化基地及保荐机构,有权推荐和协助企业挂牌上市等事宜。原告负责被告挂牌上市资料的审核与提交,帮助被告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完成挂牌上市为止(包括做材料、送审、行政审批)。签订本协议三日内,被告需向原告支付挂牌服务费预付款,企业资料审核通过收到保荐公司下发的挂牌确认函三日内付清剩余款项125000元。原告与被告在2015年7月13日同时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约定对被告公司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Q板)挂牌上市事宜,现全权委托给原告河南办事处负责人李海州办理,由被告提供上市所需的所有资料。同时被告向原告承诺被告公司在下发企业挂牌通过确认函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李海州企业上市服务费(人民币)125000元。如不能按时支付,被告除应按承诺支付企业上市服务费以外,还应按日承担服务费总额5%的违约金至全款支付之日。后2015年9月24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驻马店市中科亚信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挂牌的通知》,其内容为同意被告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后被告未支付服务报酬,2017年2月8日,原告提起本诉。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及答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与原告签订的《辅导挂牌服务合同书》、《承诺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辅导挂牌服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帮助被告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完成挂牌上市的工作,有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同意驻马店市中科亚信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挂牌的通知》为证。被告应当按照《承诺书》约定被告在下发企业挂牌通过确认函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李海州企业上市服务费(人民币)125000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同款人民币1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因其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损失的问题,合同约定的按照每日百分之五计付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起诉要求的日万分之十仍然过高,本院酌定按照月息2%计算违约金,对于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驻马店市中科亚信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久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12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2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5年9月28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京久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北京久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中科亚信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李世达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人民陪审员  张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