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167号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潮音岛小区山水名都会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845407417。法定代表人:苏忠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女,该公司客服主管。被告:XX弟,男,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林姗姗书 记 员 谢英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