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金才、张素琴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金才,张素琴,陈立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13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金才,男,196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素琴,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德清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立强,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再审申请人宋金才、张素琴因与被申请人陈立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5民终1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宋金才、张素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陈建勋代理审判员 张静静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来益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