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张明明、康玲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张明明,康玲英,苏建兵,杜翠霞,李换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8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振平,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平,系该行职工。被告:张明明。被告:康玲英。被告:苏建兵。被告:杜翠霞。被告:李换林。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与被告张明明、康玲英、苏建兵、杜翠霞、李换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上述几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大柳塔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甘 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