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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6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书祥、邱贻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华,书祥,邱贻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711号原告:李玉华,女,192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胡小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暨书祥,男,199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邱贻隆,男,1968年3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湖里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负责人:施培德,总经理。原告李玉华与被告暨书祥、邱贻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李玉华于2017年5月31日以欲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玉华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玉华负担。审 判 员  曾 臻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莉芬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