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068号原告:杨某某,女,住天水市麦积区。被告:黄某某,男,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蒙浪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