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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068号原告:杨某某,女,住天水市麦积区。被告:黄某某,男,住天水市麦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台忠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蒙浪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