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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4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蹇诗华与重庆沙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陶亮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蹇诗华,陶亮,傅汝丽,重庆沙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4970号原告:蹇诗华,女,194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万盛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颖颖,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亮,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光辉,重庆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汝丽,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沙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四塘村一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5909435D。法定代表人:姜笃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蹇诗华与被告陶亮、傅汝丽、重庆沙中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蹇诗华于2017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蹇诗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蹇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蹇诗华负担。审判员  郝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