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9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贾胜全、魏文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胜全,魏文超,刘亚军,刘继光,张连青,魏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9执887号申请执行人:贾胜全,男,1979年5月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魏文超,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刘亚军,男,1956年10月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刘继光,男,1973年5月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张连青,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住献县。被执行人:魏金东,男1958年5月出生,汉族,住献县。贾胜全诉魏金东、刘继光、魏文超、张连青、刘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魏文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元。被执行人魏文超给付申请执行人贾胜全利息,其数额以被执行人欠原告借款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刘亚军、刘继光、张连青、魏金东对被执行人魏文超还借款互负连带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金额计算)。案件受理费8064元、财产保全费2775元由被执行人魏文超承担,执行费59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传波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白胜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