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苏进金、苏浩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进金,苏浩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财保18号申请人:苏进金,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龙门县。被申请人:苏浩平,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龙门县。申请人苏进金与被申请人苏浩平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苏进金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苏浩平所有的无号牌农用车(车架号:×××××)一辆,财产保全金额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苏浩平所有的无号牌农用车(车架号:×××××)一辆,财产保全金额20000元,扣押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5月31日至2018年5月30日)。案件申请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苏进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邓秀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紫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