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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陈鹏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2242号原告:陈鹏,男,1984年5月19日生,住郯城县归昌乡陈庄村,身份证号码3713221984********。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峰,山东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金科财税大厦8楼B区法定代表人王存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伟,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原告陈鹏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鹏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评估费、施救费及垫付的公路设施赔偿费等共计104051.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8日16时15分许,在G205线郯城县红花镇关村路口,原告陈鹏驾驶车辆号牌为鲁QV6R**号小型轿车沿国道自南向北行驶过程中,因躲避车辆,操作不当车辆撞在路边防护栏上,导致鲁QV6R**号小型轿车严重受损,和公路局防护栏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陈鹏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及不计免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被告应予以赔偿。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7月2日前赔付原告陈鹏车辆损失、施救费、路产损失等共计87800元。二、原告陈鹏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5元,减半收取1193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田学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真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