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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谈某甲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甲,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02民初221号原告:谈某甲,男,住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太平庄村。被告:韩某某,女,住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太平庄村。原告谈某甲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谈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离婚;2、婚生女谈某乙、谈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两个孩子抚养费1000元至独立生活止,重大疾病等其他费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3、依法分割婚内财产,因被告存在导致婚姻破裂的重大过错,请求判令被告净身出户,婚内财产包括太平庄村农村住宅房一套(价值7万多元)、生活用品若干、存款4000元归原告所有,婚内建房、做生意等产生的债务75000元由原告承担;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4年9月相识,一个月后同居,2007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现年分别11岁和4岁。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不同的生活环境和较大的年龄差距,导致两人矛盾日益突出。原告长期在外打工,据邻居及家人反映,被告生活不检点,多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两次导致怀孕人流,严重伤害夫妻感情。2016年7月,被告不打招呼离家出走不归,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故诉讼到院。被告韩某某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4年9月相识谈恋后同居,2007年2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9月17日生育长女谈某乙、2012年12月4日生育次女谈某丙。共同生活中,原告经常外出打工,听闻被告有出轨行为,双方感情出现裂痕。2016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不归,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起诉至院。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相识恋爱多年后缔结婚姻,各自对对方的情况应当比较了解,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双方生育二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和较为稳固的婚姻家庭关系,应当彼此珍惜,尽量维持婚姻家庭的稳定。原告未举出证据证实被告存在出轨等对婚姻不忠诚的行为,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其离婚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应本着对婚姻和家庭负责的态度,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和婚姻生活,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履行家庭义务,自尊自爱,互敬互爱,为夫妻双方及家人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氛围。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谈某甲与被告韩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谈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罗晓华人民陪审员  倪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