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2民初8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与潘玫辰、田江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潘玫辰,田江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857号之一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住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定代表人:陶光辉。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吉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明,该局工作人员。被告:潘玫辰,女,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一坤,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田江山,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一坤,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7号立基上东国际11层。法定代表人:曹钦成。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与被告潘玫辰、田江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撤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计334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负担。审 判 长 赵世英人民陪审员 韩江涛人民陪审员 靳伯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曹莹莹书 记 员 王永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