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4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7-4641原告魏霞、魏平诉被告鸿丰万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霞,魏平,成都鸿丰万泰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民初4641号 原告魏霞,女,汉族,1960年4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魏平,男,汉族,1962年10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 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幸鑫,系四川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鸿丰万泰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饶双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霞、魏平与被告成都鸿丰万泰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霞、魏平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谨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