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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申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马淑菊、马睿民与胡琪俊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淑菊,马睿,胡琪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申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淑菊,女,1973年6月4日生,汉族,原暂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沈亮,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睿,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樊佳强,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景绍,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琪俊,男,1977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再审申请人马淑菊、马睿及二审被上诉人胡琪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233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马睿、马淑菊分别于2017年5月2日、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淑菊、马睿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淑菊、马睿撤回再审申请。法官助理周加佳审判长  王泳雷审判员  蒋 晴审判员  高中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 谦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