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田广侠与张戈、董素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广侠,张戈,董素花,杨东洪,杨保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5民初1230号原告:田广侠,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南关社区小刘庄47号。被告:张戈,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董素花,女,身份信息不详,被告张戈的妻子(田广侠提供)。被告:杨东洪,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杨保金,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杨保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洪,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原告田广侠与被告张戈、董素花、杨东洪、杨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广侠、被告杨东洪、杨保金(其子杨东洪代为出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广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戈、董素花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2.杨东洪、杨保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期间,田广侠撤回了对被告董素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张戈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9月12日向田广侠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杨东洪、杨保金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张戈于2016年年底偿还20000元后,下余80000元至今未予清偿。田广侠因此向本院提起诉讼。张戈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最后陈述的权利。杨东洪、杨保金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本院认为,杨东洪、杨保金承认田广侠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田广侠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诉讼期间,田广侠自愿放弃对董素花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对田广侠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田广侠借款80000元;二、被告杨东洪、杨保金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张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苗媛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特别告知: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时间从本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视为放弃权利;义务人如果主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可以将款汇入或存入法院帐户,开户名:阜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阜南县支行帐号:13×××47;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