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广新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广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185号罪犯张广新,男,1987年8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徐州市贾汪区。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吴江刑二初字第05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广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0378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苏02刑更2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6月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2017年5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3日至7日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张广新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张广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依法提请建议对罪犯张广新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本次庭审程序合法,江苏省宜兴监狱提请假释的程序合法有效,对提请罪犯张广新假释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广新,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张广新,在2017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540分。为此,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其中一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算成两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判决所处罚金已履行,有江苏省非税收一般缴款书一张(0002335168)。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社区矫正机构意见:张广新基本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等级呈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广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自觉履行财产刑,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广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