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红娟与孔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娟,孔鹏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322号原告:刘红娟,女。被告:孔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娟与被告孔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娟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红娟承担。审判员 何彩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