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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2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红娟与孔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娟,孔鹏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2322号原告:刘红娟,女。被告:孔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娟与被告孔鹏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娟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娟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红娟承担。审判员  何彩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