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熊永华申请执行米易县恒通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永华,米易县恒通矿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白马镇田家村大房子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164号申请人:熊永华,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米易县恒通矿业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白马镇田家村大房子社。法定代表人:谢忠衡,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特146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熊永华申请执行米易县恒通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分期支付和解协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特146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卢志坤审判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楚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