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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民初491号原告张丽君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君,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民初491号原告:张丽君,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志刚,男,系原告张丽君胞弟。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第9层1-8号。负责人:甘薯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华,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张丽君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被告向本院提交诉讼主体说明,认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而非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故本院对本案被告名称予以更正。后原告张丽君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君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丽君负担。审判员  杨云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