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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虹懿与白山市浑江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虹懿,白山市浑江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王虹懿。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虹懿与被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胜利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督1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21472元,权利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7)吉0602执恢61号,执行标的为12147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和解。至此,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2执恢6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廉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