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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民终575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陈全涛、赵忠东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全涛,赵忠东,李建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民终575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全涛,男,汉族,1961年6月16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忠东,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华,男,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住大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明,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全涛、赵忠东因与被上诉人李建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水库所有权和管理权的事实不清。2014年7月1日,大悟县水利局与大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签署了《大悟县重点小(2)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后管护移交书》,决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大悟县水利局将涉案水库移交给大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负责建后管护,并将管理责任分解到村,落实到人,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同时,该移交书还对枢纽工程保护、汛期防汛报汛制度、用水管理制度等事项作了规定。而一审法院仅依田湾村和东风村出具的书面证明即认定涉案水库归田湾村所有,属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对涉案水库的管理权是否已由大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移交给田湾村和东风村管理、该水库能否对村民发包、田湾村和东风村对涉案水库是否享有发包权、田湾村是否已与前期承包人徐元林及本案上诉人解除了承包合同并对承包标的物予以交接等事实认定不清。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6)鄂092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全涛、赵忠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红元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蒋家鹏二○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