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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4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成华区余钦鲜肉配送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华区蓉和春酒楼、史斌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华区余钦鲜肉配送部,成华区蓉和春酒楼,史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4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成华区余钦鲜肉配送部。经营者方琼。被执行人成华区蓉和春酒楼。负责人史斌。被执行人史斌。申请执行人成华区余钦鲜肉配送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华区蓉和春酒楼、史斌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川0108民初39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成华区蓉和春酒楼在中国建设银行成华支行的账户中有余额30000元,本院对该款予以扣划并发放给申请人。除此外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宏山审判员  袁跃成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