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1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挺根与张凯、李爱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挺根,张凯,李爱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602号之一原告:张挺根。委托代理人:徐传鑫,潍坊奎文梨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凯。被告:李爱爱。原告张挺根诉被告张凯、李爱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鲁0705民初160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部分财产的查封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解除对被告张凯名下位于潍城区青年路3号楼潍房预市属字第00168005、00168006、00168007、00168008、00168009、00168010、00168011房产、被告张凯名下位于奎文区四平佳园1号商住楼3号(潍房权证奎文字第××号)、被告张凯名下位于奎文区宝通街14129号天润·佳湖2号楼2单元502室(潍房权证奎文字第××号)房产的查封,解除被告李爱爱恒丰银行潍坊分行62×××50账户、中国农业银行潍坊潍城火车站支行15×××12、62×××61账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