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伍远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伍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执2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2006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系本案被害人。被执行人:伍远春,男,汉族,1969年11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公安县。因犯故意杀人罪在荆州市第三监狱服刑。黄某被执行人伍远春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鄂10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公安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鄂10执26号案件交由公安县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施德胜审判员 许正刚审判员 杜荆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薛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