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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余玲玲与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新石村1组所有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玲玲,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新石村1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余玲玲,女,199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修莲,女,196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系余玲玲之母。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新石村1组。负责人:刘江平,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荣华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新石村1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新石村1组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全拥军审判员 陈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冬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