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4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隆友申请执行卢祯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隆友,卢桢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隆友,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观桥镇。被执行人:卢桢福,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0722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隆友与被执行人卢桢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隆友应有债权金额本金101835.00元,现已执行到位本金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本金101835.0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卢桢福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巫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