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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16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缪爱军、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爱军,郑伟,刘洪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6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缪爱军,女,汉族,1968年5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郑伟,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刘洪毅,男,1982年8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缪爱军与被执行人郑伟、刘洪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101,15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417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