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孔晶与武汉市满仓物流有限公司、蔡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晶,武汉市满仓物流有限公司,蔡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270号原告:孔晶,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瑜,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满仓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太子水榭第二期12幢5单元502室。被告:蔡玉,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路嘉昱建银商务公馆A座904号。负责人:夏敏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综合楼7-9层。负责人:胡书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孔晶诉被告武汉市满仓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蔡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孔晶于2017年5月27日以已达成调解意见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孔晶负担。审判员 董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博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