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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5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碧莹与柯俊翔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终5766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柯俊翔,黄碧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5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柯俊翔,曾用名柯锦华委托代理人:冯钊和,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碧莹。委托代理人:何荣新,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庆国,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柯俊翔因与被上诉人黄碧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柯俊翔以其与被上诉人黄碧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柯俊翔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柯俊翔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上诉人柯俊翔负担。审判长  官润之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王汇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