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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7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积石山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积石山县伊晟源餐饮有限公司支付令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积石山县国土资源局,积石山县伊晟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2927民督4号申请人:积石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拜一鸣,系积石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申请人:积石山县伊晟源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胜委托代理人:杨林积石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积石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24日和积石山县伊晟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积石山县伊晟源餐饮有限公司只缴纳竞买保证金225万元,剩余906万元至今未缴。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积石山县伊晟源餐饮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积石山县国土资源局906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5073元。积石山县伊晟源餐饮有限公司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振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菊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