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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刑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兵义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兵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终94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和祥小区6号楼1层18号。法定代表人张子健,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表人王忠义,男,该公司副经理。辩护人任峰,黑龙江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兵义,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高中文化,系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齐齐哈尔市,户籍所在地齐齐哈尔市。2014年11月18日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辩护人肖悦。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王兵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开发票罪一案,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6)黑0203刑初29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单位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二、被告人王兵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三、对被告单位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9103.27万元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广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王兵义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3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李 丽审判员 XX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博聪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