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8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晓涛、王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涛,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81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晓涛,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萧县。被执行人:王静,女,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关于刘晓涛申请执行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静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11元,现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静在中国农业银行62×××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爱朋 来源:百度“”